• 一、关于仲裁

    1.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和有约束力的裁决。

    2.仲裁和诉讼有何不同?

    仲裁管辖的前提为当事人合意选择;诉讼管辖对于当事人合意选择无特殊要求。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指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且原则上仲裁不公开进行;诉讼在法院进行,诉讼程序需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无法指定审理法官,且诉讼以公开审理为主。

    3.仲裁和调解有何不同?

    仲裁由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可以强制执行。调解由第三方调解员居中主持,旨在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妥协或和解,和解协议只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仲裁有什么主要优势?

    仲裁程序灵活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员并根据需要对仲裁程序进行灵活安排;仲裁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一个中立的仲裁庭,通过专业审理作出终局性的仲裁裁决,较法院可更快更专业地解决争议;仲裁通常保密进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商誉;在国际上,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易执行。

    5.什么是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是指仲裁由某个常设的仲裁机构(如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等)管理。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创建于1983年,2020年起同时加挂“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名称。

    6.什么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与机构仲裁相对应的一种仲裁形式,直接由当事人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管理仲裁程序,仲裁案件办结后仲裁庭自动解散。当事人可以选用通行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也可自行设计仲裁规则,实践中后者不常见。临时仲裁不需要在仲裁机构的主持或监管下进行,但可依据当事人意愿或所适用的法律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就部分程序事项予以协助。

    7.机构仲裁有什么优势?

    机构仲裁的优势在于仲裁程序能够依照既定规则高效、有序、可预期地推进,避免仲裁程序因当事人不合作而陷入僵局的风险。仲裁员和裁决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仲裁机构的监督和保障。

    8.临时仲裁有什么优势?

    临时仲裁可能更灵活,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解决的实际需要,灵活设计更合适的规则和程序。但实践中,谈妥一套规则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精细谈判。

    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

    9.为什么选择在SCIA仲裁?

    SCIA实行以法定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由理事会行使机构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仲裁的独立性在制度安排上有特区立法保障;SCIA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当事人提供国际领先、持续创新的仲裁规则;SCIA仲裁员来自114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有利于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SCIA当事人遍及全球140个国家和地区,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丰富;SCIA在境内外拥有一流的庭审设施和智能化的云上仲裁系统,便利当事人线上线下参与仲裁;SCIA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拥有支持仲裁的良好司法环境,且SCIA是首批纳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之一,仲裁保全、执行和司法审查可依法直接对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

    10.SCIA可受理哪些案件?

    SCIA可受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案件,包括国际或涉外仲裁案件、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中国内地仲裁案件。SCIA还可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11.SCIA不能受理哪些案件?

    SCIA不能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劳动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2.在SCIA仲裁是否必须适用SCIA仲裁规则?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他仲裁规则,也可以对SCIA仲裁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除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外,SCIA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海事物流纠纷、网络仲裁等设置了几套规则,当事人可自由选用。

    13.如果当事人对规则没有约定,SCIA适用什么仲裁规则?

    当事人未就仲裁规则进行特别约定时,SCIA通常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对于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银行借款及其担保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SCIA会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对于投资仲裁案件,SCIA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

    14.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审理的案件会更快吗?

    与SCIA普通程序和快速程序规则相比,《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在当事人答辩及提出反请求、指定仲裁员、开庭前通知、裁决的作出等方面进一步缩短了仲裁周期,默认由一人仲裁庭审理,并由仲裁庭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该等规则安排会提高仲裁效率。因此,对于同业拆借、企业借贷、民间借贷、小额借款、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及追偿等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该规则高效解纷。

    15.如果合同约定在SCIA仲裁,是否合同也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不是。国际或涉外案件,合同的准据法不必依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也不必依仲裁地确定。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仲裁庭会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如当事人未能约定合同准据法,仲裁庭通常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争议的准据法。

    16.SCIA能否协助管理临时仲裁案件?

    可以。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国际或涉外案件,SCIA可提供财务管理、指定仲裁员及就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等协助,也可经当事人或仲裁庭请求,提供仲裁通讯、转递财产保全申请、庭审服务等协助。

    三、仲裁协议

    17.是否必须有仲裁协议?

    是。仲裁是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当事人有仲裁合意,否则仲裁庭无权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如常见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发生后约定仲裁(如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在SCIA申请仲裁后根据对方参与仲裁的行为或承诺达成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18.当事人如何拟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地在中国内地,仲裁协议须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

    19.仲裁协议可以约定哪些事项?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语言、组庭方式、仲裁员条件、审理方式、证据规则、仲裁规则、适用法律、仲裁费用分担等事项。

    20.仲裁地有什么重要意义?

    国际或涉外案件中,仲裁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决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即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二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决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三是在跨国执行裁决时决定仲裁裁决的籍属,即裁决在何处作出;四是决定由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行使裁决撤销权或监督仲裁。

    21.仲裁应使用何种语言?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语言。实践中,当事人应考虑自己的语言,合同或证据可能使用的语言,仲裁语言对选择仲裁员的限制以及两种或多种语言对争议解决成本的影响。

    22.如何约定向SCIA申请仲裁?

    当事人可以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SCIA针对不同情况,推荐了不同的示范仲裁条款,详情请参考SCIA官网(www.scia.com.cn)。

    2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SCIA分支机构仲裁,怎么处理?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或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仲裁的,均由SCIA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在上述SCIA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立案、开庭或其他仲裁程序。

    24.仲裁协议约定SCIA江门中心与约定江门仲裁委员会有什么不同?

    SCIA江门中心是SCIA下设分支机构,SCIA受江门市政府委托管理江门仲裁委员会。约定将争议提交SCIA江门中心仲裁的,适用SCIA仲裁规则,仲裁员从SCIA仲裁员名册中选择;约定将争议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适用《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可以从SCIA仲裁员名册或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25.仲裁协议能否同时涵盖合同和侵权争议?

    能。仲裁协议通常涵盖由某一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这种约定能够涵盖与交易有关的侵权争议,使得仲裁庭有权同时解决合同和侵权争议。

    26.当事人能否依据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可以。仲裁条款相对于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独立存在,因此合同的成立与否、未生效、无效、失效、被撤销、变更、解除、中止、终止、转让或不能履行,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7.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不包含开庭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或收到书面审理通知之日起10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8.仲裁院或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决定能上诉吗?

    仲裁地在中国内地的,仲裁院或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决定不能再上诉, 但当事人可以在结案后以仲裁院或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仲裁地在境外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认为其有管辖权的决定,向有关法院提出上诉。

    29.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会怎样?

    如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争议已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仍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四、申请仲裁

    30.仲裁协议约定前置程序的,是否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后才能提起仲裁?

    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前应进行协商、调解的,当事人可就争议先行协商、调解。但未协商、未调解,一般不影响申请人提起仲裁。

    31.仲裁是否受到时效限制?

    仲裁地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仲裁。

    32.申请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

    33.申请仲裁是否一定要去现场?

    不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SCIA云上仲裁系统申请仲裁。

    34.境外当事人的主体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不是。在境外形成的相关文件可以不必提交公证认证,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有要求的,当事人应予办理。如需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仲裁保全的,按照有关法院要求办理。

    35.仲裁代理人是否有人数限制?

    没有人数限制,仲裁代理人可以为一名或多名。

    36.仲裁代理人是否必须是律师?

    不是。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公司员工或当事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37.当事人是否必须聘请中国内地律师?

    不是。当事人可自由委托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代理其仲裁案件。

    38.当事人能否提出仲裁反请求?

    可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快速程序为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能会不予接受。

    39.当事人能否变更仲裁请求?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其本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变更会造成仲裁程序过于延迟或对另一方明显不公等情况的,仲裁庭可能会不予同意。

    40.当事人能否就多份合同引发的争议一并申请仲裁?

    可以。当事人之间因多份合同、主从合同或其他关联合同引起的争议,只要相关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不冲突,申请人可以就多份合同在一个案件中一并提起仲裁。

    五、保全与临时措施

    41.当事人能否在仲裁前或仲裁中申请保全?

    可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均可提出保全申请。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的,当事人将申请直接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的,SCIA将其申请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法院。

    42.当事人能否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或临时措施?

    可以。被保全财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当事人可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和《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强制令或其他临时措施。

    43.当事人能否向仲裁庭提出临时措施申请?

    在仲裁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决定采取临时措施。

    44.申请保全或临时措施的当事人需提供担保吗?

    法院通常会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仲裁庭可要求该当事人提供担保。

    45.当事人能否申请紧急仲裁员发布临时措施?

    在仲裁程序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组庭前当事人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临时措施,可以向SCIA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

    46.申请紧急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提交指定紧急仲裁员申请书,内容通常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所申请的具体临时措施及理由;有关紧急仲裁员程序进行地、语言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47.确定紧急仲裁员用时多久?

    SCIA会在收到紧急申请及紧急申请预缴费后2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

    48.紧急仲裁员就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用时多久?

    紧急仲裁员会在指定之日起14日内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说明理由。

    49.紧急仲裁员的决定能否被修改、中止或撤销?

    可以。如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说明理由,紧急仲裁员或之后组成的仲裁庭可以修改、中止或撤销之前的临时措施决定。

    六、组成仲裁庭

    50.仲裁庭通常由几人组成?

    仲裁庭通常由一人或三人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快速程序案件默认由一人仲裁庭审理,普通程序案件默认由三人仲裁庭审理。

    51.当事人如何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时,应当考虑案件争议情况以及拟指定的仲裁员的专业领域、所在地域、所属国籍、是否存在明显利冲、是否有充足办案时间等因素,并在SCIA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指定。

    52.当事人能否从名册外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从名册中指定仲裁员。适用《贸法会规则》或《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从名册外指定仲裁员。

    53.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是否独立于该方当事人?

    是的。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54.首席仲裁员如何产生?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SCIA指定,也可以由两边裁共同指定。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SCIA推荐三名以上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供双方当事人排序、选择或排除,根据当事人的排序、选择或排除意见确定首席仲裁员,最大程度帮助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

    55.仲裁员是否有披露义务?

    是。SCIA要求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及时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56.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或认为仲裁员不具备必要资格,有权申请该仲裁员回避。回避申请及理由应当在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日内提出。

    57.仲裁程序在仲裁员替换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仲裁员替换后,仲裁庭一般会从平衡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决定此前已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当然,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仲裁程序

    58.仲裁员一般应遵守哪些义务?

    (1)保持中立、独立以及持续的披露义务;(2)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3)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4)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促使争议公正迅速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

    59.仲裁庭通常使用什么案件管理方法?

    仲裁庭可以采取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清单、举行庭前会议、议定审理范围、要求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披露相关文件、要求当事人共同拟定争议焦点问题、行使释明权等措施高效管理仲裁案件。

    60.庭前会议一般讨论哪些事项?

    仲裁庭组成后,为提高庭审效率,仲裁庭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举行庭前会议,共同讨论确定与案件或者庭审有关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议定文件提交方式和期限、审理方式、开庭时间等。庭前会议一般采用电话会议或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

    61.什么是一号程序令?

    针对复杂的仲裁案件,为提升仲裁效率,帮助仲裁庭和当事人提前对案件流程进行整体性把握,仲裁庭可以向各方当事人发布一系列程序令,以对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安排。仲裁庭组成后发布的第一个程序令就是一号程序令。一号程序令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当事人全称、地址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争议简述及涉及的合同或协议;仲裁庭的组成过程;适用的仲裁规则;文件提交要求及文件转递的方式及份数;程序时间表或日程表;证据及法律文献;证人及证人证词;专家证人;仲裁地;仲裁语言;仲裁庭秘书及其联系方式等。

    62.庭前证据交换如何进行?

    为提高庭审效率,在开庭过程中聚焦有争议的证据或事实问题进行审理,对证据较多的案件,仲裁庭通常会在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核对和质证工作。证据交换可以由全体仲裁庭成员主持,也可由仲裁庭授权的部分仲裁员或仲裁庭秘书主持。

    63.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文件披露吗?

    可以。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或请求仲裁庭指令对方披露相关文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围绕特定问题或者根据特定清单披露相关文件,而不会要求宽泛的文件披露。仲裁庭若作出文件披露指令,当事人必须披露所有相关文件,而不论文件对其主张有利还是不利。

    64.在哪些情形下,仲裁庭可能不同意文件披露申请?

    在请求披露的文件存在法律障碍、披露文件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请求披露的文件已丢失或损毁、请求披露的文件构成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请求披露的文件具有特殊政治或机构敏感性等情况下,仲裁庭有权决定不予同意文件披露申请。

    65.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庭作出的文件披露命令会有什么后果?

    当事人未能遵守仲裁庭作出的文件披露命令又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仲裁庭有权就该未披露文件对其作出不利解释。此外,仲裁庭还可以对该不诚信合作的当事人给予一定惩戒,如裁决其支付费用或赔偿损失等。

    66.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代理意见等文件资料是否一定要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

    不是。SCIA非常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鼓励当事人通过SCIA云上仲裁系统等在线方式提交仲裁资料。上传的仲裁资料会通过SCIA云上仲裁系统同步送达至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和其他方当事人,实现仲裁文书和资料的高效转递。

    67.仲裁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不是。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不开庭审理。除此之外,适用快速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开庭审理抑或仅进行书面审理。

    68.仲裁案件是否必须在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庭?

    不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点开庭。仲裁庭也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从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或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决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之外的某个地点开庭。

    69.仲裁是否必须现场开庭?

    不是。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可以申请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线上参与庭审。

    70.案外人能否旁听仲裁庭审?

    基于仲裁案件的保密性要求,案外人不能旁听仲裁庭审,除非各方当事人均明确同意。

    71.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庭审怎么办?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该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推进仲裁程序,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该反请求视为被撤回,不予审理。

    72.法院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仲裁中适用吗?

    仲裁庭不受法院诉讼中适用的严格的证据规则的约束。仲裁庭有权决定哪些证据可以接受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73.如何申请证人出庭?

    对于事实证人,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拟出庭的证人的身份信息、证词和所用的语言;对于专家证人,当事人可以就法律及其他专业问题聘请专家提出书面意见或出庭作证。

    74.仲裁中如何认定举证责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7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能否被接受?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面临不被接受的风险。仲裁庭在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时,通常会考虑证据取得的时点、逾期理由的正当性、证据证明对象等具体因素。

    76.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

    可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否同意调查取证,由仲裁庭决定。实践中,仲裁庭会非常慎重,在全面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后认为确有必要,才会决定进行调查取证。

    77.仲裁庭能否主动调查事实?

    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仲裁庭有权主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主动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让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78.仲裁有鉴定程序吗?

    为查明案件事实,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经当事人申请且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聘请鉴定专家对案件相关的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专家报告。

    79.当事人能否查阅或取得庭审笔录?

    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庭审笔录可以提供给各方当事人。

    80.仲裁能合并吗?

    可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SCIA可以将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联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由同一仲裁庭进行高效审理,统一查明案件事实并解决争议。

    81.仲裁开庭能合并吗?

    可以。多个仲裁案件所涉法律或事实问题相同、相类似或相关联,为提高庭审效率,仲裁庭可能就合并开庭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多个案件的开庭环节合并进行。

    82.当事人能否在仲裁中追加当事人?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案外人到仲裁程序中,但仲裁院或仲裁庭决定同意追加的前提是案件当事人与拟追加的案外人存在与本案相同的仲裁协议。

    83.案外人能否申请加入仲裁?

    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加入某一仲裁案件的程序,但需要经该案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组庭前由仲裁院决定是否接受。

    84.仲裁员能否在同一案中担任调解员?

    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员调解,并同意该主持调解的仲裁员在调解不成后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仲裁员方可在同一案中担任调解员,否则不可以。

    85.当事人能否申请庭外调解?

    可以。当事人可以向SCIA设立的或认可的专门机构或平台申请独立调解或谈判促进。

    八、裁决

    86.作出裁决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际或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案件,裁决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适用普通程序的中国内地案件,裁决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裁决在组庭后2个月内作出;适用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的案件,裁决在组庭后1个月内作出。这是SCIA仲裁规则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时限。确有特殊情况和理由需要延长裁决期限的,由仲裁庭提请SCIA批准,可适当延长。

    87.裁决书是否必须经三位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方可作出?

    不是。裁决可依全体仲裁员一致意见作出,也可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还可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的不同意见可以和裁决书一同提供给当事人,但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88.达成和解的当事人能否取得裁决书?

    可以。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后,仍然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此外,在中国内地,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9.仲裁庭可以作部分裁决吗?

    可以。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该部分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清楚,争议简单,但请求数额较大,而另一些仲裁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责任查明可能较为复杂,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向仲裁庭提出部分裁决的申请,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

    90.仲裁裁决可以更正吗?

    可以。若裁决书发生书写、打印或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更正,也可以由仲裁庭主动更正。

    91.SCIA裁决如何在中国内地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SCIA裁决。

    92.SCIA裁决如何在境外法域执行?

    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SCIA裁决;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SCIA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在中国台湾申请执行SCIA裁决;当事人可根据《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172个缔约国申请执行SCIA裁决。

    93.仲裁裁决能否上诉?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法院不能复核实体问题。仲裁地在中国内地,裁决不可上诉。仲裁地在中国香港,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有限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复核。仲裁地在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就SCIA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向SCIA申请复裁,由SCIA另行组成的复裁庭进行裁决,复裁裁决是终局的。

    94.如何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裁决可因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九、仲裁费用

    95.仲裁费如何计算?

    仲裁费通常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由仲裁申请人预缴。国际或涉外案件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按小时费率或其他方式计收仲裁员报酬。当事人可以登录SCIA官网(www.scia.com.cn)进行“仲裁费快算”,具体预缴金额以仲裁立案时缴费通知为准。

    96.仲裁费能否减免?

    SCIA鼓励当事人和谐、高效化解纠纷,仲裁案件因和解、调解结案或有其他适用优惠措施情形的,可以减免仲裁费。当事人可以登录SCIA官网(www.scia.com.cn)了解有关费用优惠信息。

    97.仲裁费能否缓交?

    仲裁费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分期预缴仲裁费。申请仲裁时预缴仲裁费的三分之一,组庭前预缴到二分之一,开庭前缴足全部。

    98.未及时缴纳仲裁费的后果?

    在仲裁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缴付相关费用,SCIA会通知其他当事人,以便由任何一方缴付。若仍未缴付,SCIA可能会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或视为当事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99.仲裁费用包括哪些?

    仲裁费用包括当事人支付给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仲裁费,支付给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报酬以及仲裁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费、翻译费等。

    100.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仲裁庭有权决定一方是否应负担另一方的仲裁费用以及应负担的具体金额。通常情况下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同时仲裁庭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诚信合作行为等因素,决定律师费、仲裁费等仲裁费用的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