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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适用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6-17 01:13:49

    (2012年6月1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5月23日批准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贸仲”)理事会(即华南贸仲委员会)的组成,并要求理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章程和仲裁规则,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在上述待制订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实施之前,为保障依照仲裁协议选择在华南贸仲仲裁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理事会(委员会)决定如下:
      当事人依照仲裁协议向华南贸仲提请仲裁的,将适用其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规则;如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将继续适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无论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贸仲)作为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均依照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仲裁程序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