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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对特区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

    深圳对特区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

    发布时间:2012-11-30 11:39:06

    ——深圳国际仲裁院成为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
     
      2012年11月6日,深圳市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11月24日,深圳市政府公布第245号市政府令,正式试行上述规章。
      该规章作为中国第一个对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确立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为法定机构,就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模式、职责范围、业务模式创新、加强与香港的合作、仲裁专业队伍建设与管理以及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上述常务会议指出,深圳经济特区在全国各城市率先建立国际仲裁机构,仲裁业务上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行业地位进一步巩固,专业资源集聚能力进一步增强。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按照法定机构方式运作,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要求,是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需要,也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组成部分,是对仲裁制度、法定机构的积极探索。这有利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要求,在前海地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为前海合作区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以与国际接轨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有利于按照中国国情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运作,推动特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城市,进一步提升深圳经济特区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上述会议强调,要加快深圳国际仲裁院建设,提升特区国际仲裁的质量和水平,树立特区国际仲裁的品牌,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前海开发开放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特区国际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