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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纠纷由华南国仲仲裁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纠纷由华南国仲仲裁

    发布时间:2012-12-25 01:45:3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实施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于2012年8月23日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并于2012年12月12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第17问的答复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凡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募集、认购、转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第17问答如下:
     
      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于2012年8月1日发表声明,中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贸仲”)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对此进行了回应,声称贸仲委违法,并继续独立行使仲裁权力。上述事宜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中“仲裁机制”的填报有何影响?
     
      答:目前,贸仲委和上海贸仲、华南贸仲就仲裁权力存在分歧,华南贸仲于2012年11月发布通知,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因此,私募债券备案材料中“仲裁机制”应按以下要求表述:“凡因本期私募债券的募集、认购、转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本期私募债券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