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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司法厅明确我会为依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明确我会为依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

    发布时间:2013-01-01 14:12:48

      编者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贸仲”)于2012年8月1日发布所谓的“管理公告”后,北京贸仲及其未经依法登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华南办公室(下称“华南办”)误导当事人将约定由我会仲裁的案件交由北京贸仲或其“华南办”仲裁,在当事人中引起混乱,当事人纷纷向我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其意思自治和合法权益受到北京贸仲及其“华南办”的破坏,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登记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对此作出粤司函 [ 2012 ] 413号批复,明确我会为合法独立的仲裁机构,并明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由我会仲裁的案件,其他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批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司法厅
                                                           粤司函 [ 2012 ] 413号
     
    关于请求查处违法开展仲裁业务问题的复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你会请求依法处理违法仲裁事件的函(深国仲行字 [2012] 83号)收悉。针对来函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会是经我厅登记设立的合法的仲裁机构。《仲裁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你会是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由我厅办理登记的合法独立的仲裁机构,有权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受理仲裁申请,审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应当以当事人的选定为前提。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并在达成的仲裁协议中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据此,若当事人已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定你会为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的,你会有权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其他未被当事人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仲裁申请。
      三、我厅将根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我厅登记的仲裁机构名册,以便当事人识别查询。针对来文反映的有关仲裁机构违法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我厅将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依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特此函复。
     
                                                                广东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6日
     
     
      附件:1. 广东省司法厅413号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