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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华南国仲等仲裁机构的登记情况

    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华南国仲等仲裁机构的登记情况

    发布时间:2014-09-18 17:07:37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登记机关,公布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广东省辖区内十三家仲裁机构的有关信息,再次明确我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新旧名称之间的延续关系。
     
            2014年8月30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南方日报》发布《广东省司法厅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告》,并于2014年9月3日印发《关于全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情况通报》(粤司仲〔2014〕1号),明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在广东省司法厅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并明确我会原来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此前,广东省司法厅曾于2012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广东省司法厅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公告》,公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或我会的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可推定为我会的案件,均应由我会受理。为了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司法厅于2012年12月6日在复函中明确,其他机构无权受理当事人约定由我会仲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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