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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贸仲华南分会”案件由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贸仲华南分会”案件由华南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5-01-22 16:50:1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要求对于当事人以中国贸仲、上海贸仲、华南贸仲受理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三家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之前,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作出裁定。
     
    2015年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查明并认定:(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该机构现已依法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2)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并作出裁决。 
     
    民事裁定书原文:民事裁定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