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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国强:四十年来两地情 渠渠天理境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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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国强:四十年来两地情 渠渠天理境中行

    发布时间:2020-08-31 14:49:23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我们通过深国仲理事会理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撰写的《四十年来两地情,渠渠天理境中行》,一起回望深港法律界的合作路程,共同思考粤港澳大湾区更紧密合作的未来。本文已经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袁国强先生,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任司长。



    四十年来两地情,渠渠天理境中行
    ——大湾区融合发展中的深国仲

    袁国强


    前言

    在过去40年,世界经历了前所未见的锐变。40年前,也许没有太多人能预计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对社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40年前,也许没有太多人能预计到全球化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此外,在过去40年,国家经历了重大改变,当中“改革开放”可以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关建词,而深圳特区在国家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国际仲裁 (特别是国际商贸仲裁) 有颇长历史,在过去40年出现不同形式和层次的变革。中国内地也见证了和参与了国际仲裁界的演变。比方说,1995年,内地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共有1048件,总标的额只有2亿元人民币;到了2017年,内地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共有239360件,总标的额达到5338亿元人民币,案件数量和总标的额分别为1995年的228.4倍和2669倍。

    在这巨大变革过程中,深圳国际仲裁院 (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国仲”)默默耕耘,多次大胆创新,成为国际仲裁先驱和改革排头兵。2020年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的重要日子,深国仲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题,举办征文活动。当刘晓春院长通知我有这一活动时,我欣然答应参与。原因是我与深国仲有深入的交往,可以说见证了深国仲近年的发展,也见证了深国仲各位同仁对推动国际仲裁事业发展的魄力和热诚。简言之,深国仲在特区推动仲裁的努力和贡献值得肯定。再者,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的日子,也是让我们回顾过去,展望未来的好时机。


    深国仲的发展历程

    198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两年后,为了配合特区的发展需要,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政府开始筹建特区仲裁机构。1983年4月19日,经报国务院批准,深国仲 (曾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正式成立,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还未颁布。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1985年才于香港成立。换言之,深国仲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约早两年成立。

    自成立后,深国仲经历了多次组织和制度等不同方面的创新,其中我个人认为特别值得重温的有:

    (1)1984年,深国仲首批聘用的15名仲裁员当中,有8名来自境外。这无疑是创新之举,亦奠定了日后中外知名仲裁界人士参与深国仲发展的基础。

    (2)1986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1988年,深国仲审理广东省粤海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捷达公司一案并作出裁决。该仲裁裁决其后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予以执行,成为内地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

    (3)2012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区立法的特别授权,深圳特区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为全球首次对仲裁机构进行专门立法从而进行改革的先例,凸显国家和深圳特区对深国仲和特区国际仲裁持续发展的重视。

    (4)2016年,深国仲发布《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该指引不但将香港视为默认仲裁地,还具体地进一步将深圳仲裁规范国际化,有效吸引外商选择深国仲为仲裁机构。


    我与深国仲

    自从在大学修读国际商贸法开始,我对国际仲裁便产生了浓厚兴趣。毕业后取得香港执业大律师资格,我继续研修仲裁的相关法律,参与处理仲裁案件,同时开始留意内地仲裁行业的发展。

    2012年7月1日,我接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一职,其中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以及推动仲裁和调解作为法院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方式。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国际城市。仲裁的服务对象亦然,不单服务香港企业,也要服务内地和外地的企业以及国际商贸、投资界。内地、香港乃至海外的仲裁机构绝对可以透过协助而产生协同效应,令更多企业理解和选择仲裁。

    在这样的大环境和理念下,我上任后第一次离开香港出差便是在2012年8月10日访问深圳,就香港的法律和仲裁服务在深圳 (包括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的发展,与深圳市政府领导进行会谈。当时我体会到,深国仲作为立足前海的国际仲裁合作平台,绝对可将深圳特区仲裁服务推上更高台阶。其后认识到深国仲刘院长,自始更有机会深度关注及了解深国仲的发展和仲裁工作。


    2012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右四)率团访问深圳,与深圳市政府、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前海管理局进行合作会谈。


    2016年1月6日,我获邀参加深国仲与前海管理局在前海万科企业公馆特区馆共同举办的“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香港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暨培训会议”。如上文提及,深国仲早在1984年便开始聘用香港仲裁员。2016年这次仪式,为65名到场的香港仲裁员颁发了聘用证书,为香港专业人士提供更多机会到深国仲参与内地仲裁事务。我在当天的致辞中指出,深国仲促进香港与深圳的法律和仲裁界不断加强合作,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共同完善深圳和前海的国际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成就有目共睹,应予以肯定。


    2016年1月6日,深国仲在前海举办香港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暨培训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先生与香港法律界代表一同出席。前排左起:谭允芝、黄亚英、郭晓文、郑宏杰、张阔、刘春华、沈四宝、陈彪、袁国强、梁爱诗、梁定邦、刘新魁、王桂壎、刘晓春、唐绍杰、宫晓冰。


    2016年1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深国仲理事会理事梁爱诗女士和律政司时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与香港法律界代表一起访问深圳,在刘晓春院长的陪同下参观前海,并出席香港仲裁员聘书颁发仪式。


    2016年5月28日,我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身份参加“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揭牌仪式暨第一届前海涉港商事调解论坛”后,到访深国仲的前海仲裁庭。刘晓春院长向我介绍了深国仲自成立以来的发展,包括创立前海海事物流仲裁中心、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以及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等成绩。刘院长亦指出,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深国仲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一宗在香港法院被裁定不予执行。


    2016年5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左四)到访深国仲前海仲裁庭,讨论两地更紧密的合作。


    2016年10月26日,我和香港法律界代表应邀与深圳市陈彪副市长一起出席深国仲新仲裁规则发布暨办公新址启用仪式,我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身份作了题为“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的机遇与挑战”的演讲。我指出,在仲裁服务方面,香港应研究与内地仲裁机构加强交流和合作,为内地企业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国际仲裁服务。深圳国际仲裁院 (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在加强粤港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无论在仲裁案件管理、仲裁员名单以及实务和培训等方面,深国仲都为粤港的相关合作构建了创新而稳固的平台,并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庭强制执行的先例。深国仲在2016年10月发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是内地首个仲裁机构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制订的程序指引,是一项极具前瞻性的创举,意义重大。根据该指引的规定,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依据该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香港仲裁界十分赞赏和欢迎这项安排,希望该指引能够进一步加强粤港在国际仲裁方面的合作,产生更大的协同效应。


    2016年10月26日,深国仲在位于深交所的办公新址举行2016年版仲裁规则发布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率领香港法律界代表人士亲临祝贺,与时任深圳市市长许勤同志等会谈。


    2016年10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时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出席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发布会,与深圳市政府时任市长许勤共商深港合作。


    2016年10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启用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办公新址,深圳市政府时任副市长陈彪同志(右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时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右五)与深国仲理事会共同发布2016年版仲裁规则。


    2016年10月26日,深国仲启用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厦的总部办公新址,深圳市政时任副市长陈彪同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时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深国仲理事会理事与香港法律界代表一同参观庭审设施。


    2017年10月12日,香港律政中心,深圳市委常委(时任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高自民同志(左五)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左六)等出席《香港-深圳法律合作安排》续签仪式暨深国仲新仲裁规则解读会,向境外法律界人士介绍深国仲仲裁规则的香港因素。


    2018年1月5日,我卸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一职,同年4月再次以大律师、仲裁员和调解员身份在香港执业。然而,这次身份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我对仲裁的兴趣。反之,我可以以另一种身份继续参与推动仲裁,包括参与深国仲的工作。

    2018年5月15日,我出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深国仲联合在深圳举办的题为“《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法律论坛,与一众法律界人士回顾《纽约公约》对国际仲裁的深远影响。如上文谈及,深国仲是首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制订程序指引的内地仲裁机构。因此,由深国仲在深圳主办该论坛实为恰当。’


    2018年5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任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出席深国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深圳联合举办的“《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2019年2月21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宣讲会在香港举行。同日,深国仲举行香港理事聘书颁发仪式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核心引擎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增强核心引擎功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十大措施》和《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争议解决规则》,同时启用2019年《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在该发布会上,我正式获聘为深国仲理事,自此有机会以理事身份参与深国仲的工作,令我更深入理解深圳特区国际仲裁的情况,以及增加机会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界的交流和协作


    2019年2月21日,深圳市委常委(时任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黄敏同志在深国仲总部为袁国强先生颁发理事聘书。

    2019年2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举行之前,深圳市委常委(时任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黄敏同志(中)会见深国仲理事会理事,图为与袁国强理事(左)和马兰祖克理事(右)交谈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特区实践。


    2019年2月21日,袁国强理事出席深国仲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2019年2月21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宣讲会在香港举行。同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香港理事聘书颁发仪式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核心引擎建设新闻发布会,袁国强理事与其他理事共同发布《关于增强核心引擎功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十大措施》和《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争议解决规则》。


    2019年2月21日,在深国仲总部,袁国强理事接受凤凰卫视采访,解读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合作与深国仲的创新发展。



    2019年11月9日,深国仲举办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深国仲理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任司长袁国强致开幕辞,介绍粤港澳合作中的深国仲。


    结语

    40年瞬间飞逝,但如果好好把握,40年可让一个城市脱胎换骨。深圳特区过去40年的演变、改革、创新和进步,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当中深国仲创造了骄人的成绩,作出了在海内外令人瞩目的贡献,优化了深圳特区法治营商环境,提升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形象。在这坚实的基础上,我深信深国仲定能更上一层楼,以其大胆创新的思维为深圳和国家在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等各重要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此,我衷心祝愿深国仲往后的业务蒸蒸日上,也祝愿粤港仲裁协作进入新的纪元。


    2020年6月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