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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40年|王璞:改革之路,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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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40年|王璞:改革之路,创新之路

    发布时间:2020-12-17 12:05:07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分享的是深国仲于2020年6月对曾任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副理事长、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王璞先生的专访。本文已收录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的《泉眼无声:国际仲裁的特区故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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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璞,1957年11月生,山东龙口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9年至1991年在深圳市法制局工作。1990年5月抽调至深圳市人大筹备组,1990年12月深圳市人大成立后至2005年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2000年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法制委主任。2005年至2015年任深圳市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办)主任。2015年至2020年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王璞副主席自2001年起受聘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2012年至2015年被深圳市政府聘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改革之路,创新之路




    王 璞



    深国仲:王主席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您是哪一年到深圳特区工作的?听说您是周焕东老主任的“得力干将”,您听周焕东主任说过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早期筹建和运作的过程吗?


    王璞:谢谢你们。我是1989年夏天来深圳的,从吉林省人大调到深圳市法制局。当时还有一个背景,深圳要搞立法,开始时想学习香港地区行政主导立法体制,搞立法委员会,后来中央认为深圳还是要尽快成立市人大,由人大开展立法工作。在这个背景下,我报名应试调入深圳市法制局。


    周焕东同志当时是深圳市法制局局长,他也是深圳第一任法制局局长。来了以后我才知道,周焕东同志不仅是法制局局长,而且还是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当时叫深圳仲裁办)的党组书记。从1983年到1992年,周主任做了十个年头的深圳仲裁办党组书记,在两个正局级单位之间来回跑。深圳仲裁办是1983年成立的,比市法制局成立的还早,市法制局是1985年才成立的。两者都“脱胎”于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特区成立后,周焕东同志担任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并分管条法处工作,他先后是仲裁办和法制局两个机构的筹建人和第一任领导人,先担任深圳仲裁办的党组书记,后来又担任深圳市第一任法制局的局长,也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一任主任,是特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开拓者。


    郭晓文是1984年从北京调入特区的,先后在市委政策研究室和法制局工作,正式编制调进深圳仲裁办是1988年,我到法制局的时候晓文已经调到仲裁办工作了,当时法制局的同志提到郭晓文时都说他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法制干部。那个时候的深圳仲裁办成立时间虽然还不长,是在1983年成立的,但却是全国各省市在改革开放之后成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我之前在内地工作,没有听说过专门的仲裁机构,所以觉得挺新鲜。


    改革开放初期,深圳仲裁办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外商从特区进入中国内地,他们习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他们认为仲裁更专业,效率高,而且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那时候已有一些香港地区知名人士担任深圳仲裁办的仲裁员,包括深国仲现在的梁定邦副理事长。


    当时周主任也给我们讲过深圳仲裁办是怎么成立的,包括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合作关系等。总体来看,深圳市委、市政府设立的特区国际仲裁机构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产生的,得到了香港法律界和北京有关单位的支持。在我印象中,当时我去过仲裁办,那时还在深南中路的统建楼办公,我在那里认识了一些香港法律界知名人士,如梁定邦资深大律师等。虽然现在看起来统建楼的办公环境比较简陋,但是在当时总体感觉还是“高大上”的。


    深国仲:2010年12月,深圳市政府决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加挂“深圳国际仲裁院”牌子,并进行法定机构改革,您当时是法制办主任,能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吗?


    王璞:应该说,是改革开放到了新的时期,特区建设到了新的阶段,粤港合作也到了新的时期,建设国际化、法治化城市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对特区国际仲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前后,借鉴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区的经验,深圳市开始探索事业单位法定机构改革以及法人治理机制改革。201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党组主动要求列入法定机构改革试点。记得当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党组向市里专门写了报告,我还专门在报告上加注了意见,表示支持此项改革,并将报告报送时任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戴北方同志,北方同志批转给市编办。也是在同一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开放的文件。为了更好地发挥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作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前海和特区开发开放,市里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加挂“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牌子,开始探索法定机构改革之路。现在回想起来,当时戴北方等市领导和市编办王京东、孙福金,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党组郭晓文、韩健、刘晓春等同志的意见都很一致。


    深国仲: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颁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仲裁机构为对象的立法。当时您担任深圳市法制办主任,对这个管理规定的出台做了大量工作,能否请您讲一下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王璞:《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是一个政府规章。大约在此前几年,郭晓文就与我探讨过这一改革设想,我们达成共识。立法工作启动后还是有一些不同意见,有一定阻力,当时我在法制办,首先统一大家思想,发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当年由法制办分管领导石岗、社会法规处处长林正茂等同志与仲裁院的领导同志一起共同推进的起草工作做得很好。市政府协调国际仲裁工作的副市长陈彪同志主持了立法协调会,各部门都提供了参考意见,本来已经安排在2012年3月21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但因为某些原因,包括还有一些不同看法,那次会议临时取消了这个议题。拖了一段时间,后来又提到了这个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主要领导就问我这个政府规章到底行不行,能不能搞,我说可以的,没有问题,符合深圳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坦白讲,这是个新事物,是需要担当精神的,这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敢于担当”的指示。后来又举行了了听证会等,从不同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2012年6月,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还没有完成,但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已经启动了。6月16日,深圳市政府举办了“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香港中联办、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司法厅作为支持机构,各方面都很支持。记得当天暴雨,但从境内外赶到深圳来参加典礼的人很多,济济一堂。在典礼上,深圳市政府宣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晓文被聘为理事长,我和晓春为副理事长,来自内地和境外的理事一共有11名。当天晚上召开了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章程,并决定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一些重大事项,很有纪念意义。


    11月6日,深圳市政府召开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虽然条文数量不多,但意义重大。该管理规定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该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确立国际化、专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按照该管理规定,政府不直接管理仲裁机构的具体事务,而是授权理事会作为决策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仲裁院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并对执行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督,而且理事会成员还包括香港特区等地的境外法律界知名人士,这样就增强了特区国际仲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也符合国际的惯例。我感觉,这是对仲裁机构进行的专门的法定机构改革立法,是我任法制办主任10年里最引以为傲的工作成果之一。这是一个创新,深圳市政府为此专门向国务院法制办做过汇报,国务院法制办领导表示支持,鼓励特区创新。立法之后,为服务前海投资企业,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了前海仲裁处,成为前海法治建设的金字招牌,得到了国家和省委领导、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央党校主办的刊物也刊文肯定深圳的改革成果。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这一立法是非常成功的,也是以立法推动改革的代表作之一,这一工作得到当时深圳市市长许勤的大力支持,是深圳市政府敢闯敢试、勇于担当的印证。当然,管理规定从开始到现在,取得这么好的效果,离不开仲裁院领导晓文、晓春这些敢想敢试的法律人的努力;也需要自我革命的勇气,需要认认真真的执行。晓文他们不是“一般的执行”,而是把管理规定的优势发挥到了极致。我每次参加仲裁活动都很骄傲。如果说深圳法治领域有哪一块工作能够与国际比肩的话,我首推仲裁院。仲裁院无论是从治理结构,还是从案件质量、受案数量、仲裁员队伍素质等各方面来看,都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得到了国际上的公认,在亚洲各主要商业城市中也是领先的,为特区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的提升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这个立法是超前的,不仅在国内是第一个,在世界上也是首例,在制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行政部门干预、内部人控制”的顾虑,符合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城市和国际仲裁制度的要求,得到了境内外各界人士的好评。我认为,管理规定是仲裁院发展史上走向成熟的里程碑式的标志,也符合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要求,为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示范。立法完成后,北京、上海等很多城市的政府领导和法制部门同志都过来考察,我们谈了这个情况,他们非常佩服,甚至是羡慕。所以说,这个立法是有特区精神、特区风格的。


    深国仲:《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以特区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了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您从2012年开始担任第一届理事会的副理事长,就您的亲身感受而言,理事会实际运行效果如何?


    王璞:我很荣幸被深圳市政府聘为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的副理事长,一直到2015年我去深圳市政协工作才辞去了理事职务。我参加了任期内理事会的全部工作,我认为,理事会跟立法设计、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规划是一致的,完全是按照管理规定运作。理事会的职权也是实实在在的,包括仲裁员名册更新、仲裁规则修订、财务预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都是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理事有相当一部分是香港特区等地的境外著名的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大家都很认真,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共同决策。借助理事会的机制,仲裁院管理更加规范化,更有透明度,更有公信力。总体来说,政府通过理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仲裁院进行管理,“到位但不越位”,实际运行效果非常好。


    深国仲:理事会是仲裁院的决策机构,您能否举例谈谈理事会是怎样议事决事的?有没有一些难忘的会议或具体事件?


    王璞:就像我在前面说的那样,《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仲裁院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决策。而且理事们都是经过认真研究、慎重讨论后才作出决策的,绝不是走形式。举例来说,理事会每年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对仲裁院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由理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进行评估,然后对本年决算和下一年预算进行讨论和审议,由于理事们对国内和国际的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比较了解,决策会更加具有合理性,资源配置会更加精准。再如,仲裁院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总部办公地点就是理事会考察过、讨论过的。之前仲裁院在中银大厦办公,虽然也很好,但面积有点小,不能够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执行管理层初步选定深圳证券交易所41层后,理事们专门去现场考察。当时深交所41层还是毛坯房,各位理事西装革履到这里考察,走了一圈皮鞋都脏了。经过认真核算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很合适,符合仲裁院和深圳特区国际化形象,事实证明这个决策是正确的。类似于这样的事情,理事们都要充分考察、共同研究、发表意见,这个议事机制很好。


    深国仲:除您之外,第一届理事会成员还有刘晓春、郑宏杰、郭小慧、郭晓文、黄亚英、黄国新、梁定邦(香港)、王桂壎(香港)、梁爱诗(香港)等专家,请问您如何评价这些同事的工作?


    王璞:市政府聘请的第一批理事,无论是来自内地的还是境外的,都是非常优秀知名的法律界人士,因此我个人对第一届理事会其他同事的评价是非常高的,我有幸和他们一起工作,并从工作中学习到了很多知识,扩展了国际视野,提升了专业素养。


    深国仲:从理事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角度,您如何看待仲裁院执行管理层的工作?


    王璞: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前面也讲了,首先,我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仲裁院成立,一路走来,历届领导本着改革开放、敢闯敢试的精神,勇于借鉴国际上最先进的管理制度,同时本着为企业服务、解决争议的理念,为中国仲裁事业和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前任党组书记郭晓文和现任党组书记刘晓春,都能把握好政治方向和业务发展方向,团结大家在特区干事创业。其次,仲裁院的管理层进行“自我革命”、按照深圳市的部署实行法定机构改革以后,在原来的基础上运作更加规范。执行管理层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策,无论是案件管理、仲裁员的选聘还是仲裁规则的修订建议等都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事。


    无论我是在法制办还是在政协,谈到深圳的法治环境就离不开仲裁院。我接触到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领导,其他城市的同行,还有企业界的人士,甚至出访时印度、埃及等国家的友人,都为我们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点赞,所谓对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点赞实际上就是对管理团队的肯定。仲裁院的日常工作很繁杂,任务很重,都是靠管理层来管理。仲裁院执行管理层有三个特点,一是政治和业务素质高,二是思想解放、创新能力强,三是依法办事。


    深国仲:深圳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请问您怎么看待深国仲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王璞:深圳发展到今天,除了中央的政策外,最重要的就是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除了政府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外,法治又占有重要地位,而仲裁就是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圳这样一个外向型经济城市而言,仲裁的国际化特征又有特别的意义。


    我接触很多市场主体,他们在了解仲裁机构以后,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觉得仲裁程序比较简洁,一裁终局,可以自己选仲裁员,效率也更高一些。而且仲裁院经过机构改革以后,公正性更有保障,在审裁质量、效率各方面都更加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这对深圳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深国仲:2020年是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在“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下,深圳目前正面临粤港澳大湾区与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请问您认为深国仲应当如何发力,服务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局?


    王璞:说起“一带一路”,20世纪90年代末我就同仲裁院的领导一起访问过埃及等国家,当时主要是了解国际仲裁的一些知识和信息并宣传我们特区自己的国际仲裁。应该说,仲裁院这么多年来一直在走国际化道路,与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都有联系。我们访问了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CRCICA),该中心的主席是一位非常资深的国际仲裁员,对特区国际仲裁机构评价很高。前几年,我出访印度时,还代表仲裁院理事会在新德里拜会了印度籍仲裁员Sumeet Kachwaha先生,并向Sumeet Kachwaha先生颁发了仲裁员聘书。印度同行很关注中国国际仲裁在特区创新发展的情况,并表达了跟我们开展进一步合作的意愿。同时,在国外的中国企业也十分盼望仲裁院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争端解决。


    2020年是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是大湾区的核心引擎城市,同时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城市,现在又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这对于深圳来说确实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对于仲裁院来说同样如此。一方面,我们可以继续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持续优化体制机制,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创新仲裁制度,为“走出去”的企业保驾护航,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仲裁院在这方面有条件、有基础、有能力,我相信一定会大有作为。


    最后,借此机会,预祝仲裁院在未来发展中坚持改革引领,坚持依法、依章程履职,坚持国际化方向,努力提高仲裁员素质,提高仲裁案件的审裁质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走在前面,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何音、孟伟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