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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艳丽:耕耘仲裁合作试验田 打造国际仲裁示范地

    司艳丽:耕耘仲裁合作试验田 打造国际仲裁示范地

    发布时间:2024-06-11 10:34:31


    编者按:

    2024年5月9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 HK)携手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举办的第二十六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 Congress)深圳边会(下称“深圳边会”)在深圳前海国际仲裁大厦(SCIA Tower)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以“耕耘仲裁合作试验田 打造国际仲裁示范地”为主题发表演讲。现将其主题演讲摘录如下。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中午好!很高兴受邀参加本次盛会。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5周年。5年来,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不断的增长,已经成为了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和动力源。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9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成为香港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这9项司法协助文件中,有三项涉及是仲裁领域的,占了三分之一。下面,我将与大家共同回顾、梳理、检视这三项安排的实践情况,并分享几点思考和展望。

    第一点是畅通司法法律规则衔接,助力香港发挥独特优势。香港回归祖国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间司法协助性事务,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再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经过内地和香港司法法律人的不断探索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1999年即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这是两地在仲裁领域签署的第一个司法协助安排,也是九项司法协助安排中的第二项。后经多年实践发展和经验累积,两地又先后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从仲裁前、到仲裁中,再到仲裁裁决做出后,实现了仲裁领域的全流程协助,助力香港在和其他国际性和地方性仲裁枢纽的全球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在这里,我要向大家报告的是,内地与香港尚未就诉讼保全协助达成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诉讼、仲裁、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已经走在前面,这充分彰显了“一国两制”的巨大制度优势,也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发挥独特优势的大力支持。

    上述安排施行以来,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人民法院始终对香港仲裁抱持开放、积极态度,特别重视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履行安排规定、合理解释安排条款,为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协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尽最大努力。据初步统计,截至2023年底,人民法院已受理认可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168件,很少有不予认可执行的案例。截至今年4月25日,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全协助申请119份,涉及内地40家法院,请求保全的资产总值达300亿元人民币;此外,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也有多起仲裁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获支持。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尚无裁定不予提供保全协助的情形,个别未协助保全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案件。

    第二点是深化区际仲裁合作,助力中国仲裁国际化。多年来,两地法律人志不避难、事不求易,开拓创新、相向而行,在签署仲裁司法协助安排时,充分考虑两地制度差异、国际惯例以及未来趋势,既为推进内地与香港仲裁领域全流程司法协助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内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提供了参考,更为中国仲裁国际化和促使国际仲裁重视中国元素提供了良法善治的支撑与示范。

    比如,关于仲裁裁决籍属标准和临时仲裁相关问题。内地仲裁法律中虽然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早在1999年签署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就规定内地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香港临时仲裁裁决,体现了内地法院积极开放的态度。同时,长期以来,内地有关法律对不同类型仲裁裁决规定了不同审查标准且一般以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2020年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对内地仲裁裁决删除了“由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限制,为两地仲裁裁决互认建立了“超级链接”,进一步接轨国际仲裁规则。两地司法实践的有益经验也被内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充分吸收,比如,2020年修订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了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的规定,同时,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由仲裁机构标准修改为仲裁地标准。

    又如,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认定问题。《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虽然规定香港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认可和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内地人民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一直秉持谨慎解释的原则,对于香港仲裁裁决与内地法院裁判内容存在交织但不构成根本冲突,也不涉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等情形的,均未轻易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拒绝认可和执行。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该条款适用标准的从严把握,既表明我们对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香港仲裁业发展的大力支持。香港一直被誉为“亚洲最友好的仲裁地区”。我们也注意到香港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也秉持支持的基本态度,不会轻易否定仲裁庭的裁决。

    再如,关于境外仲裁程序保全问题。2019年,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是内地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向境外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作出系统性规定。这一安排既使得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保全方面具有了其他法域仲裁无可比拟的优势,也是我国跨境商事争端解决的开创性发展。既体现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趋势,也对完善国际仲裁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是强化司法引领作用,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是用好“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推动司法惠港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落实。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持续走向深入,港澳更加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港澳市场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总量显著提升。为进一步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高地,也为国内外投资者“借港登陆”“借港出海”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港资港法港仲裁”,争取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二是积极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顶层设计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今年2月,为有效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社会各界翘首以盼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开放,向广大司法法律界同仁提供更加精准、权威的案例参考和研究素材。截至4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共收录案例3886篇,其中涉港案例84篇,涉仲裁案例155篇,涉港仲裁审查案例3篇。在这里,我也向大家做个广告,这个案例库是向全世界开放的,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的用户访问,欢迎大家积极关注。同时,也向大家发出邀约,邀请大家可以向我们推荐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入库。

    三是继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制度融合发展,实现跨境纠纷公正、高效、便捷化解。仲裁制度专业、灵活、高效的独特优势,可以在跨境商贸、科技创新等领域为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支持服务和纠纷解决路径。内地与香港可在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互促互鉴,形成两地仲裁制度协同发展的优势与合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对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合作恒常对接平台已达成基本共识,深化、优化、细化两地司法合作和司法联系,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商讨涉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问题,及时回应业界和不同持份者的需求,更好发挥香港立足全球化视野、对接高水平经贸规则的优势,携手助力大湾区不断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

    以上是我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